建筑企业收到预收款, 会计上不确认收入时, 增值税要怎么处理?
对于建筑企业而言,收到项目预收款是一项常见的业务。然而,这其中涉及一个关键的财税差异:会计上尚未确认收入时,增值税该如何处理? 核心答案是:遵循税法规定,收到预收款即产生预缴增值税的义务,与会计是否确认收入无关。
一、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增值税的处理遵循“税法优先”原则。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三条规定: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这意味着,一旦款项收到,无论企业采用何种会计方法(如完工百分比法),也无论服务是否开始提供,增值税的预缴义务就已经产生。
二、 增值税的具体处理步骤
第一步:计算预缴税款
收到预收款时,首先计算应预缴的税款。计算公式如下:
应预缴税款 = (收到的全部预收款 - 当期支付的分包款) ÷ (1 + 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 预征率
这个公式中有三个关键点:
1.扣除分包款:这是建筑行业特有的政策。允许从预收款中减去同期支付给分包商的款项,仅对余额预缴税款,避免了企业垫付过多税款,减轻资金压力。
2.适用税率/征收率:用于将预收款“价税分离”,换算成不含税金额。
一般计税项目(税率为9%)
简易计税项目(征收率为3%)
3.预征率:
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项目,预征率为2%。
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预征率为3%。
案例分析:
某建筑公司(一般纳税人)承接一个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项目,收到发包方预付款100万元,当期支付分包商工程款20万元。
应预缴税款 = (1,000,000 - 200,000) / (1 + 9%) × 2% ≈ 14,678.90元
该公司需就14,678.90元预缴增值税。
第二步:确定预缴地点
根据项目所在地不同,预缴地点分为:
跨地级行政区域项目:必须向建筑服务发生地(项目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同一地级行政区域范围内项目:向机构所在地(公司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即可。
第三步:预缴操作与所需材料
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时,通常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作为扣除分包款的凭证)
银行对账单等证明预收款已收到的材料
第四步:后续纳税申报与抵扣
预缴税款不是最终税负,而是预先缴纳的抵扣款。增值税全额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由以下条件触发(以最早者为准):
工程进度结算文件确定的应收款日期;
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
竣工结算并应收款的日期;
先开具适用税率发票的,为开票当天。
当达到上述纳税义务时,企业需:
1.按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及适用税率(9%或3%)计算销项税额。
2.在机构所在地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已预缴的税款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28栏“①分次预缴税额”中,用以抵减当期计算的应纳税额。若预缴金额大于应纳税额,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案例分析(续):
接上例,后期项目完成产值,公司确认收入(含税)10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销项税额 = 1,000,000 / (1 + 9%) × 9% ≈ 82,568.81元
假设当期无其他进项税,则:
当期应纳税额 = 82,568.81(销项税) - 0(进项税) - 14,678.90(预缴税款) = 67,889.91元
三、 会计处理与发票开具
会计处理:收到预收款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预收账款”或“合同负债”。此时不确认“主营业务收入”,严格遵守权责发生制。
发票开具:
严禁开具带税率的发票:收到预收款时,如果开具税率栏为9%或3%的增值税发票,则意味着增值税纳税义务全额发生,而不仅仅是预缴,这将导致企业提前缴纳全部税款。
可开具“不征税”发票:为解决付款方做账需求,国家税务总局允许开具商品及服务税收分类编码为“612”的“建筑服务预收款”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栏显示“不征税”。这种发票不征收增值税,也不能作为抵扣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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