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开票≠虚开发票
这类挂靠业务无票支出怎么办?
A公司因无相应工程施工资质,在2014-2017年挂靠别的单位,为政府做市政园林施工,由于财务核算不太规范,目前存在约4000万无票成本费用支出,其中:工程施工工程款2000多万、财务费用中融资借款利息1000多万、管理费用中1000多万,被挂靠方企业所得税之前由税局核定征收,现改为查账征收,现在工程完工结算,被挂靠方要求A公司提供发票,否则就要求A公司承担约1000万的企业所得税!针对此类存在无票支出无法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问题,有无弥补措施?
回复: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中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所谓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上述问题中列举的三类无票成本支出,从费用项目上看,显然都是与建筑项目直接相关的,合理的。但是,上述三类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还需要取得有效的扣除凭据。
什么是有效的扣除凭据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中规定:“未按规定取得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国税2018年28号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增值税起征点为按次结算300到500元。
综上所述,贵公司首先应对无票成本费用进行详细的账务梳理,在此基础上,针对当初实际发生施工工程款但未取得发票部分,可以和施工方沟通协商,协调对方补开发票,施工类无票支出,考虑是否可由实际施工承包人补开或者去税务大厅代开发票解决;针对融资借款利息部分,需要区分借款主体,考虑是否可由提供借款主体补开或者代开利息发票,此处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借款主体为个人,代开环节20%的个税税负是很重的。另外还需要注意借款利率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借款利率的部分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针对管理费用部分,考虑哪些无需发票可以税前扣除,那些需要发票方可税前扣除,需要发票的,考虑是否有要求服务提供者补开、代开的必要。符合小额零星经营条件的,可以以自制凭证和支付证明入账。重点需注意的是:(1)收入和成本的配比性(2)收入成本的期间匹配,满足权责发生制原则(3)权衡补开、代开发票的税费成本和税费节约情况;(4)针对部分代开业务,实务中可能具体还需和主管税务局沟通协商解决。从而综合来看操作的空间和可能性有多大。
来源:德居正财税咨询 作者:何晓